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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訂并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612-2019)。對于新(改、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分一級、二級、三級等三檔、一、二級標準又分為A、B標準,分別對應了不同的處理規模和排放去向。設置的包括pH、SS、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等控制指標。并且指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宜因地制宜,優先選用生態處理工藝。
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1163-2019)于2019年7月1日實施,標準分一級A、一級B兩檔標準,設置的包括pH、化學需氧量、SS、氨氮、總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動植物油等控制指標。同時要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合理處理處置,并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經處理污泥達到相應泥質標準后,可就地還田、還林。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 44/2208-2019)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標準分一級、二級、三級等三檔標準,設置的包括pH、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動植物油、總磷、總氮等控制指標。同時指出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利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江蘇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3462-2020),標準于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該標準用于設計日處理能力<500 m³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湖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1665-2019 ),于2020年3月31日正式實施。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該標準填補了湖南省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空白”,對提升湖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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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1537—2019),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農村水體黑臭問題,該標準選擇PH、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4項污染物作為基本控制指標,工藝可達標性強;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3項污染物則作為選擇控制指標。本標準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且規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3693-2019),于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2020年3月27日起實施。標準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四項作為基本控制指標。另外,標準選取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總氮、總磷、糞大腸菌群數、動植物油四項作為條件性控制指標。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726-2019)
于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山西省農村污水處理標準共分為3個級別,主要依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和排水去向來劃分。
河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820-2019)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500 m³/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河北省《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13/2171-2020),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標準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物、總氮、氨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動植物油、糞大腸菌群數等指標。本文件適用于處理規模在5m³/d(含)~500m³/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889-2019),于7月10日起實施??刂祈椖堪╬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共7項指標。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適用于混入工業廢水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安徽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4/3527-2019),于2020年1月1日實施。標準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糞大腸菌群數等指標。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福建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869—2019),于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標準選取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等指標。適用處理規模在500噸/日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江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送審稿)于近日征求意見。指南規定了設計規模小于500 m³/d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一般規定、預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