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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

遼寧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1/ 3176—2019)于2020年3月30日正式實施。遼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標準重點控制PH、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七個水污染物指標。適用于規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吉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2/3094-2020),于2020年4月1日發布并實施。適用于全省設計規模500m³/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填補了吉林省農村生活污水的標準體系“空白”,為農村生活污水排放監管提供技術支撐。
黑龍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3/ 2456-2019),于2019年9月27日正式實施。適用于規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6/ 483-2019 )于2019年12月15日施行。適用于規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了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于2020年1月1日開始執行?!稑藴省穱栏癜凑諊乙?,根據我省農村生活污水單戶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質水量波動大的特點,參考北京、天津、江西等9個?。ㄊ校┚幹茦藴实慕涷?,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確定了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監測方法和實施監督等規定,填補了四川省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準的空白。
貴州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2 1424-2019 )于2019年9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的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3/T 953-2019)于2019年12月23日實施,該標準適用于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陜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1/1227-2018),于2020年1月正式實行。陜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值分為三大類:特別排放值、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其中排入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湖庫岸邊外延2千米范圍執行特別排放標準;排入符合GB3838地表II類、III類水域執行一級標準;排入GB3838IV類、V類水域執行二級標準。
甘肅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2/T 4014-2019)于2019年9月1日實施。
青海省
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3/T 1777-2020)于2020年7月1日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4/700-2020),于2020年5月28日起正式實施?!杜欧艠藴省愤M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提高了標準的適用性,并全面進行標準分級,保證標準的可操作性,能夠滿足我區當前農村生活污水環境管理要求,對保障飲用水安全和農產品安全,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質量,推動美麗鄉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5 4275-2019)自2019年11月15日起實施。本標準適用于城鎮建成區以外的500 m³/d(不含)以下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試行)》(DBHJ/001-2020),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實施?!稑藴省分饕鶕灾螀^農村牧區不同區位條件、排放去向、利用方式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區分級、寬嚴相濟、回用優先、注重實效、便于監管的原則制定,采取了嚴格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并規定了農村牧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控制要求。為我市農村牧區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提供重要技術支撐。
西藏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4/T 0182-2019),于2020年1月19日起正式實施。本標準適用于西藏自治區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